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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男子解锁三一泵车40余台 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全国首例大型企业泵车GPS解锁入罪

  自2013年起,广东中山某机械设备租赁公司法人韦池佳渐感手上的混凝土泵送生意难以为继。而其名下的41台泵车还不起银行按揭贷款而遭遇厂商锁车。

  一桩解锁的生意由此而生。经中间人介绍,自学掌握了国内多家工程机械企业大型泵车远程监控系统工作原理以及解锁技术的刘华(化名)团队成功地为韦池佳名下的36台三一牌泵车解锁,韦向刘支付了36万元。

 

 9男子解锁三一泵车40余台

 

  2013年9月30日,刘华等9人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由长沙县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17日,该案在长沙市长沙县看守所内开庭。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是否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泵车“所有权”问题展开了辩论。检方认为,刘华等人行为已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辩方认为,三一重工与泵车买受者之间建立的是纯粹的民事经济纠纷,双方之间应由《民法》、《合同法》来进行调整。庭审至当日18点,法院未当庭宣判。

 

  案件的背后,一个不容忽略的事实是,受国内基础建设放缓影响,工程机械行业整体业绩出现大幅下滑。资深财经人士分析,这是工程机械行业下滑的尴尬,同时暴露出了工程机械企业的现金流危机。

 

  “解锁”生意

 

  起诉资料显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重工”)采用“按揭销售”等形式销售泵车时,在每一台以“按揭销售”方式购买的泵车上均安装了GPS系统。

 

  当泵车客户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泵车款项时,三一重工可通过其SYMP远维平台发送锁机指令至该GPS终端,使泵车无法正常使用,仅能够发挥约30%的功率。

 

  随着工程量出现萎缩,工程机械行业随之下滑,车主还款压力增大。这使得仅小学文化、在东莞打工的刘华嗅到了“商机”,他通过网上搜索相关资料自学,掌握了三一重工等品牌泵车的远程监控系统工作原理。

 

  此后,刘华纠集朱某采集了被锁和未锁泵车的数据,再根据所采集的数据研究出解除远程监控系统锁车程序。经两人商议,由周某编写解锁程序,并制作成“微电脑”(学名“模拟发生器”,又称“黑匣子”),再由刘辉以450—500元/个的价格购买并使用“微电脑”为泵车使用者“解锁”。

 

  截至案发时,朱某共制作了200余个针对解除三一等品牌被锁泵车的“微电脑”,朱某得利10万余元。

 

  刘华利用朱先华制作的“微电脑”,以5000—10000元的月薪,先后召集杨某、刘某等5人,并在网络上发布广告,以10000—20000元每台的价格为因拖欠货款而被锁机无法正常工作的泵车购买者、使用者进行解锁。

 

  截至案发时,刘华等9人以每台1万元至2万元的价格,先后在广州、新疆、安徽、北京等地为泵车车主解锁,非法获利40多万元。

 

  两个焦点

 

  A是否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庭审调查中,刘华等多人对事实无异议,对涉嫌罪名有异议。那么,刘华等9人是否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个需要厘清的定义是,什么是计算机信息系统?

 

  根据1994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由检方出示的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显示,刘华等人在三一机械设备上安装的“微电脑”,破坏了“三一工程机械远程监控系统”的整体性,使得远程实时工况数据无法回传,远程查询、远程锁机等功能失效,并且删除和修改了三一GPS移动终端的传输、经纬度数据。

 

  检方表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部分客户不支付泵车的货款,企业又因远程监控系统被解锁无法对所售泵车的控制,严重破坏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中国移动通信的总部通过全国各地的移动基站与全国各地上亿的手机用户组成的系统是否构成一个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国移动通信的总部通过全国各地的移动基站与每一个移动用户的手机是否构成一个单独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辩护律师向到庭的鉴定人提问。

 

  “有类似。”出席的两位鉴定人未正面回答。有辩护律师继续提问,“我把自己手机更换部件或者砸了,我是不是犯罪了?”这一提问当即遭到公诉人反对。

 

  辩护律师阐述称,单独安装在泵车上的GPS终端不构成一个计算机信息系统;三一的后台即SYMP远维平台本身单独构成一个完整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因此,刑法所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范畴包括三一的后台即SYMP远维平台,而不包括单独安装在泵车上的GPS终端。

 

  B泵车购买者有无充分“处置权”

 

  事实上,本案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前提是,按揭贷款、安装“微电脑”的已售泵车其所有权归属于谁?买受人对泵车是否具有充分的处置权?

 

  检方给出了相关《产品买卖合同》,该合同显示,由于买受人的按揭贷款是在出卖人的支持下办理,如买受人(借款人)未及时偿还银行借款或未付清按揭费用,买受人同意出卖人采取停止售后服务、停机、锁机等措施,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另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买受人在付清所欠货款之前,本合同项下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但辩方找到了证明安装“微电脑”的已售泵车属于泵车买受者所有的证据。

 

  证据显示,在泵车买受者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个人贷款抵押合同》中,对泵车的所有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即:“抵押人(即泵车买受者)是抵押物(即所购泵车)的合法所有人,对抵押物享有合法而充分的处分权”;此外,三一重工作为泵车的销售方同时亦是抵押人贷款的担保人,在《工程机械、车辆按揭贷款担保服务协议》中,三一重工作为抵押人贷款的担保人签字盖章对抵押人的贷款进行担保,同时亦表示对泵车的所有权属于抵押人即泵车买受者这一事实的认可。

 

  辩护律师表示,上述所有的《个人贷款合同》、《个人贷款抵押合同》均通过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公证处、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等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此外,辩护律师们在辩护词中提到,刘辉等人的行为虽间接导致了三一重工未能按期收回泵车销售款项,但该损失属于三一重工的经济损失,应由民法、合同法调整并获得民事权益方面的相关救济,而与刑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所言的“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秩序”没有关联。

 

  背后余波

 

  长沙县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是采用破坏远程监控系统,从而达到解除泵车锁定,使企业对客户泵车失去制约的方法作案,是新类型的犯罪,而且是全国该类行为入罪的首例。

 

  “该案属于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的成功办理,有效保护了企业的发展,也对全国重型机械企业如何控制信用销售模式下的风险起到了借鉴作用。”对此,长沙县检察院检察长石华曾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资深财经人士分析,机械行业周期性的低谷已经开始,这一事件暴露出工程机械行业业绩大幅下滑的尴尬。生产商为了冲量而选择“零首付”、“按揭贷款”等方式,而预期。同时,我们看到,工程机械企业面临着现金流危机。

 

  沉重的还贷压力之下,工程机械生产企业也在调整自己的还贷方式。

 

  “原来每个月还贷超过200万,现在是60多万。”湘潭某混凝土销售公司的职员文勇告诉记者,公司购买了8台中联泵车,自2013年下半年起,公司业务量大幅减少,不得不要求对方降低每月还款额度。